释义 |
仲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也不公开裁决。诉讼案件一般应当公开审理,允许旁听、采访。只有涉及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和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一、仲裁庭开庭审理的方式分为两种,即 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采用“以不公开审理为主、以公开审理为例外”的原则。 (1)以不公开为原则,以公开为特例,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绝大多数情况下,仲裁不公开进行; 2、有条件地公开,即当事人达成公开进行的协议时可以公开进行。 3、涉及国家秘密的,绝对不允许公开进行, 即使当事人达成公开的协议也不得公开进行。 (2)所谓不公开审理,是指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 只允许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有关专家、翻译人员以及审理本案的仲裁员参加,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 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旁听,也不允许新闻记者采访与报道。仲裁不公开进行,是国际商事仲裁的通行惯例。 仲裁实行不公开审理的原则,不仅要求仲裁庭在开庭审理 案件时不公开进行,而且对争议的裁决也应当不公开 宣告。 (3)不公开审理有利于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二、下列诉讼案件不公开审判: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4、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