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洗钱罪立案标准: (一)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二)提供资金账户的; (三)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五)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八条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