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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防城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释义
    一、防城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申请注销的原因和理由说明(附上级主管部门或设置方同意注销的证明材料);
    5.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应文书或再次校验不合格的处理决定书。
    二、防城港医疗机构注销执业登记受理条件
    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要求,相应实施条件为: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四)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六)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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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