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萍乡市公证机构设立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
释义 | 一、萍乡市公证机构设立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二、萍乡市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 三、萍乡市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办理流程 申请【窗口、信函提交】 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司法厅 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39号江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714室 【工作时间】夏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受理拟申请设立公证机构的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在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递交申请材料后,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如不属于公证机构设立许可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发放《补正告知书》;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 审查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 审核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决定对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设立书,对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颁发不予批准的理由 制证发证对符合办理条件的,颁发证书/核发批准文件,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批准决定书并告知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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