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二、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办理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 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 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 拟任公证员居民身份证、公证员执业证 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 开办资金证明 办公场所证明 三、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 不具备上述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