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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释义
    一、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二、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的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
    三、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的受理时间以及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39号江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714室
    夏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冬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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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5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