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
释义 | 一、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如何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七条设立公证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 二、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的受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场所; 3、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4、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不予以批准的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 三、新余市公证机构设立批准的受理时间以及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北京西路39号江西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714室 夏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冬令制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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