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宾馆等公共场所出现流浪动物咬伤人谁赔偿 |
释义 | 由谁负责被流浪动物咬伤 公共场所例如学校、宾馆、商场等是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作为经营者,应当对顾客、学生提供安全保障,如果因为公证场所管理者的过错导致人员受伤,此时应该由公共场所经营者承担责任。 不过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被流浪动物咬伤的人如果自身也存在过错,比如追打动物等,存在过错就不能说要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了。 举个例子,小区内流浪狗伤人,物业公司就应该按其过错来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可以推定物业公司为管理者,负有对小区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流浪狗进入小区后,如果被害人在小区内正常行走时被咬伤,其本身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然由于小区物业疏于管理,对进入小区的流浪狗未及时发现和进行处置,导致行人被咬伤,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咬伤的法律责任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另外,对于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有明确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明确规范了流浪动物致害主体责任问题。而流浪猫伤人投食者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是有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如果长年给流浪动物供食,让流浪动物活动并居留,这已经构成特殊的饲养关系,并转化成事实上的收养,流浪动物伤人,投食者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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