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导致的伤亡,应认定为工伤;但在工作时间内发生的并非由其所从事的日常生产、工作直接导致的伤亡不能认定为工伤。2、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造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非经第一次抢救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3、职工在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或在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意外伤害”,包括本人无法预见、不可抗拒的伤害,主要包括遭受自然灾害、高空坠物致伤亡、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非本人私怨的抢劫致伤亡等。4、其他法律认定为工伤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