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 |
释义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主旨是通过分散风险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并为受害人提供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保费与赔付应保本微利,同时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 法律分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特征如下:设立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解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且还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损害,使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开办此项保险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在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应做到保本微利;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 拓展延伸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要求和保障范围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者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法律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有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购买该保险,以弥补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害。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残疾赔偿、死亡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得到合理的赔偿和补偿。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要求和保障范围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结语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要求和保障范围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该保险不仅能够分散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还能够填补受害人的损害,确保其得到快捷、公正的赔偿。保险公司在开办此项保险业务时不以营利为目的,应保证保费与赔付之间总体保本微利。此外,保险公司不得拒绝特定人群的投保,确保广大民众的权益得到保障。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和实施对于保障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为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为了保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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