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认定 |
释义 | (一)行为人贪赃枉法,在受贿后非法为罪犯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属牵连犯,应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二)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这里主要应注意区分本罪与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片面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实施将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三)区分本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两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具有相同之处,主要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已决罪犯;徇私枉法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2)客观行为不同,本罪是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后罪则表现为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向法院提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请求的时候,除了需要提交申请书之外,还需要提交真实的、能够证明服役人员满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材料,而不能提交伪造的虚假证明材料。 一、什么是徇私舞弊罪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枉法裁判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司法职权的不可亵渎性。客观表现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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