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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收养无效
释义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25一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违反了《民法典》55条的规定,即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正处于发病期间的精神病、痴呆症患者。
    2、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他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收养、送养意思表示。如生父母在送养时有意隐瞒了被收养人的生理缺陷等。
    3、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如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收养登记机关或公证机关等。
    二、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收养条件或收养程序
    主要包括:1、收养人有子女而收养非孤儿、弃儿或非残疾儿童的;
    2、收养人未满30周岁而收养的;
    3、非近亲收养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两人年龄差距不足40周岁的;
    4、被收养人超过14周岁的;
    5、生父母因超生而将子女送养;或将独生子女送养拟再领取生育指标的;
    以上违法现象,仅指一般收养而言。特殊收养应根据民法典的特殊规定,来判断其是否有效。
    法律依据: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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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4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