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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察委解除留置条件
释义
    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一、贪污罪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贪污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否则不成立贪污罪。一些高校刑法学教科书也将犯罪对象是否属于公共财物,视为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关键之一。
    按照传统观点,再结合刑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贪污罪的对象应当包括这么几种: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
    公共财物作为贪污罪的对象,是一条通则。但通则以外尚有例外规则,也有非公共财物作为贪污罪的对象。例如,国家工作人员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犯罪活动,则贪污犯罪对象可以包括公共财物以外的其他财物。
    二、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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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1:4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