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局穷尽财产调查措施 |
释义 | 穷尽的财产查控措施有以下几点: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 6、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书执行的,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具体调查事项包括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 执行终结是指强制执行程序的完结。依强制执行理论,执行终结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执行终结是指申请人提起的整个强制执行程序的终结;广义的执行终结则包括整个执行程序的终结和个别执行程序的终结。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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