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货物进口,要确保所进口的货物在国内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货物出口,不仅要确保自己货物在国内没有侵权,更要确认货物在最终到达国没有侵犯该国知识产权。一旦有侵权嫌疑,被海关拦截甚至查封,损失是相当严重的,抛开刑事处罚不说,该批货物要被没收,还可能被处于一定数量罚款,更要面临权利人一轮轮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即使经过各种论证最终确定没有侵权,也是久经折腾,再好的生意也黄了。所以,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要特别注意该批货物的知识产权权属状况。 海关启动查封扣留程序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途径是所谓的“被动”程序,即依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货物;第二种途径是“主动”程序,海关依职权主动发现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申请。对于第一种依申请扣留,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该批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带着足够的侵权证据并提供担保,请求海关扣留侵权货物。 该种途径比较苛刻,要求: (1)表明自己享有知识产权的相关文件和证明; (2)侵权货物收发货人、货物名称规格、进出境时间和航班航次等信息; (3)等额担保。 对于第二种依职权主动发现并通知权利人程序,是指海关在实施货物监管过程中,发现货物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该知识产权必须首先在海关备案),主动通知权利人,再由权利人决定是否申请扣留。该种途径启动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知识产权已经在海关备案,没有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不会关注。 该种途径启动的一般条件是: (1)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2)海关在货物监管和查验过称中发现侵权货物,并通知权利人,征求权利人是否申请扣押; (3)权利人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 理论上说,两种途径都可以启动海关扣留程序,但两种程序区别很大。首先,从线索发现或者实践看,进出口环节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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