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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
释义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按规定填写、盖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附件的复印件;
    (3)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知书原件;
    (5)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施工合同备案表;
    (6)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监理合同备案表(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提交);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C本)和《地上、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资料移交单(表AQ-A-2)》原件(施工安全监督备案用);
    (8)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9)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施工图备案回执;
    (10)法人委托书;
    (11)分类填报的《北京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建筑节能设计审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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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3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