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女性生育终止生育是否可以继续享受产假 |
释义 | 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也就是可以休143天产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 30+ 15= 143天;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新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当上爸爸的男同胞们能多获得5天带薪休假。对于晚育妈妈来说,情况不同。此前,女性产假一般为98天基本产假+35天独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另外,如果是剖腹产的话,还可以增加30天的假期。新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128天,相比少了20天。但对于此前并不享受独生子女假(比如“超生”)和晚育假(比如“早育”)的妈妈来说,则是新增30天产假。而深圳的晚育妈妈们,则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奖励(即二孩以内)假+ 15天晚育假(一胎)=143天。另外,30天的计生奖励假对于一孩、二孩都是适用的,对生产二孩的妈妈来说,二孩产假也增加了30天!128天的产假可以休双份。 广东产假是98天基本产假+30天计生政策奖励假(即二孩以内)=128天。根据最新的《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这一规定,深圳拟在此基础上给“妈妈”增加30天产假,达到158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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