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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可以解除抚养关系
释义
    如果在离婚时继母不愿抚养继子女,则该子女仍由其生父抚养: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就作出了《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一、继子女有无同等继承权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所谓的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对此我们可做如下分析:
    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2、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3、虽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全部或部分,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也应视为抚养关系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互有。
    另外,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二、继父女关系是否可以遗产分割
    再婚家庭多,再婚后又离婚的情况也常见。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抚养和继承问题是棘手的法律问题。继子女和继父母间是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的再婚行为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扶养关系能否随姻亲关系解除而解除,法律上无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导致了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子女能否享有继父母遗产继承权具有不确定性。所以,继父母应提前安排或以明示的方式确定是否愿意与继子女形成法律上的扶养关系,以及是否愿意让继子女继承自己的财产,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纷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三、生母与继父离婚后,生母的子女与继父是何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依据上述规定,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不能自然终止,继父或继母对形成抚养关系的未成年继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权利义务产生的亲属基础毕竟是姻亲关系,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姻亲关系因为离婚或一方死亡而终止的情况下,对已经转化为拟制血亲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如继子女未成年,继母或继父拒绝继续抚养的,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继子女成年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已经形成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离婚而自然解除,只有在继父母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并符合法律要求的条件下,方可解除。
    2、离婚时,继父能否与生母争夺继子女的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若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自然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与生母、继母与生父离婚时当然也可以与亲生父母一样争取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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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6 15:4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