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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开发商售价低于备案价合法不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五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第五条规定:2013年起,各地区要提高商品房预售门槛,从工程投资和形象进度、交付时限等方面强化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稳步推进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
    3.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通知(苏价规[2011]5号)第五条规定:实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制度的市、县,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前,应向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其销售价格。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要在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实行“一价清”制度,即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是发生在消费领域中的损害,按照发生的场合分析,应当是在合同的领域,而不是在侵权行为的领域。 因此,我国现行立法上的惩罚性赔偿金,只适用于违约行为的损害赔偿,不适用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房屋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相关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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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7: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