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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房发生质量纠纷怎么办?
释义
    商品房质量纠纷具体的处理方式,应视实际情况而定。如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在经过核验后属于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方拒绝赔偿或者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买方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有哪些
    房屋质量问题赔偿标准是: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3.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二、房屋出卖人是怎样规定卖方的违约责任的
    根据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法定处理的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方式(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额等)没有明确约定,则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二、关于出卖人违约的认定标准:1.交付不能由于商品房为特定物,至若特定物之卖,一旦其为自始客观不能,即沦为自始无效。2.交付迟延谓因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对于已届清偿期之债务,能给付而未为给付之违法的迟延。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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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