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型糖尿病被少赔是否需要提供血糖监测记录?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诚信原则履行。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提供血糖监测记录的要求,则并不需要提供。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明确要求提供,则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 合同自愿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对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疾病史等情况的询问,应当合理且充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因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不能履行保险义务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费应当退还,但是保险人有过错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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