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证明婚姻状况的证件或材料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申办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一)申办未婚(未再婚)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及出境时间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或档案存放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出具的未(未再)曾登记结婚的证明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二)申办结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婚证丢失的,由原登记机关换发夫妻关系证明书2)申请人配偶的户口册、护照的复印件三)申办离婚公证当事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书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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