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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政策法规
释义
    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认定应从明确意思表示、实际登记和合同约定等方面考虑。双方签订书面合同或提出转让申请并得到发包方同意即成立转让。若实际登记证明转让已经发生,也应认定转让有效。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主张转让的不予支持。流转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引发争议,应认定土地代耕关系;超过一年的则认定转包关系。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40和46条的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备案。
    法律分析
    对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或者虽无书面转让合同,但向发包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了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等,发包方同意的,转让成立生效。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发包方不同意但无法定理由或在七日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拖延表态),亦应认定转让合同成立生效。二是虽无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约定,但事后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应认定承包经营权已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并生效。三是不属于上述情形,流转方仅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记载内容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予支持,应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其他流转关系。如果流转期限未超过一年,承包方即要求返还承包土地引发争议的,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土地代耕关系。如流转已经超过一年,宜认定双方之间成立转包关系。
    法律客观: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结语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对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的认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当事人之间明确表示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意思,可以通过签订书面转让合同或向发包方和相关部门提出重新签订承包合同或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的申请等方式来表达。其次,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约定转让承包经营权,但已实际以转让方式办理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也应认定转让成立并生效。最后,如果只凭税负监督卡等资料主张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不予支持,应认定双方成立其他流转关系。根据流转期限的不同,可以认定为土地代耕关系或转包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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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2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