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前债务,婚后需要夫妻共同承担起吗? |
释义 | 视情况而定。婚后共同债务必须是双方知情的、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符合这种情况的,即使是一方婚前所借的债务,如按揭买房等,但由于是用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因此属于共同债务,婚后需要共同偿还。如果是一方婚前因个人消费、经营等所借,且用于当事人自己的,即使结婚也仍属于个人债务,由当事人用自己的财产清偿。 一、法律规定离婚债务怎么办? 离婚时有债务处理:(一)按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偿还。司法实践中,双方共同偿还债务包含两种情形:1、婚前一方个人形成的债务,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离婚时,夫妻应连带承担。2、婚后一方借债,一般应认定为共同债务。(二)基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的界定标准,只有核实借据所涉债务虚假存在,或并非在婚姻关系期间产生,或者为非法行为产生的,方可确认配偶一方无须担责。《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后还有担保责任吗 离婚后的担保责任分配如下: 1、未签订合同的一方不承担担保责任。对外担保的债务,将不用于夫妻俩的共同生活,特别是如果没有夫妻双方签字的话; 2、如果双方共同签订担保,与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无关,离婚后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3、如果债权人在婚姻存续的期间,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负债务权利的,需要按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一、离婚个人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来负责归还,这种情况应符合的条件如下: 1、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独自所负,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没有与其一同前往借债; 2、借到的款项或所负的债务,都由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如将该款用于赠与,或请其朋友吃喝玩乐,或用于赌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款系个人独自所借及用于其个人使用。 二、离婚时候个人债务界定方式如下: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或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7、管理或成就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所负的债务; 8、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或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发生的债务; 9、夫妻一方因恶习或从事违法行为而负的债务; 10、夫妻一方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 三、按揭房在离婚时应该如何分配 按揭买房的,在离婚时可就该房屋的归属和处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房屋的归属进行裁判。 一、按揭房在离婚时分配如下: 一方按揭购房,其与银行之间形成的是以所购房产为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婚后配偶一方参与共同还贷,则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债务,离婚时应由权属一方给予补偿),不妨碍按揭房产的权属确定与分割。该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无论由哪一方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均应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房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因此,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解决房产归属问题,该房产的分割并不困难,比如可协商由一方取得房产支付对方补偿金并承担银行剩余债务。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通过诉讼解决房产归属的,由于该套房屋虽然取得了房产证但尚未还清贷款,银行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故通常认为此种房屋属于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一般不会对房产的归属直接做出判决,而是判决该房屋归一方使用(通常是登记的产权人即借款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还清银行贷款,涂销抵押登记后再通过诉讼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 二、按揭房在离婚时的分配具体如下: 1、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房贷。 这种情况,目前法律法规没有予以直接规定,但因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房贷的行为不会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按揭购房者。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是按揭者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 2、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婚后双方共同支付剩余房贷。 鼓励夫妻为家庭共同作出自己的贡献,促进维系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婚前一方已在对方共同生活之前通过自己的付出得到房产权益,只不过没有从债权过度到物权,婚后取得产权证也只是财产权利形态的自然转化,并不改变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一人名义按揭购房,婚后共同继续支付按揭款的。 这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也比较多见。双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往往在婚前达成口头协议,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贷手续,产权证也为个人,婚后共同归还贷款。 只要能证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即使房屋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夫妻一方名字,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时,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 4、婚前一方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双方共同支付按揭款,离婚诉讼时尚未取得所有权证的。 尚未取得所有权证,主要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没有缴清全部购房款。对此情况,笔者认为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在结婚之前,还是结婚之后,都不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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