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申请条件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三十日内申请换证,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违法行为记分记录未达到12分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没有被依法吊销、注销或撤销的。 二、办理地点 (一)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在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办理; (二)其他人员任选车辆管理所分所、交通支、大队车管站办理。 三、提交的资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四)机动车驾驶人相片2张; (五)属于《居民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还需出具由公安机关开具的《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相片要求为:申请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前6个月内的直边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单人半身证件照。背景颜色为白色;不着制式服装;人像要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尺寸为32mm× 22mm,头部宽度14mm~ 16mm,头部长度19mm~22mm。 四、收费机动车驾驶证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五、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身份证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外省市在本市暂住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地址证明。 (三)境外人员(外国人、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和中国华侨)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四)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程序: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驾驶证 九、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