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强险可以追偿车主吗 |
释义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将无证驾驶、醉酒驾驶、保险人故意肇事等共同列举,该条规定实质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除外责任的规定,意在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它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起,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险公司利益,以制约被保险人及其他侵权人的违法行为。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的情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明确约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驶等四种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除抢救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和费用的垫付和赔偿。 因此,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合同约定来看,保险公司均不应承担终局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依法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追偿,也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一、交强险赔偿流程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统一归档管理。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赔偿保险金。 4、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申请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法院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仲裁书,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等。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司法解释》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