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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山东省-青岛市《关于进一步搞好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和病假工资支付办法的意见》
释义
    一、关于改革职工医疗保险办法1、医药费与职工个人利益挂钩,上要封顶,下要保底,不搞一刀切。职工门诊看病药费和住院费一般掌握个人负担10%。企业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上下浮动5%,由企业自行研究确定。2、职工住院原则上要负担一定数额的住院床位费,但负担数额最高不超过住院床位费的5%。门诊药费和住院药费、住院床位费,原则上全年个人负担以30元为限,具体数额标准,由企业根据情况自定,但一年内个人负担超过本人年标准工资5%时,超过部分予以报销。3、退离休、退职职工和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报销也应适当与个人挂钩,具体标准由企业研究确定。二、关于改革在职职工病假工资支付办法1、企业职工休长、短期病假,可规定最低保证数,原则上职工标准工资低于36元的按36元发给。2、根据山东省劳动局(89)鲁劳险字第08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病假待遇问题的通知”精神,实行累计计算病假时间的办法。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休假天数,从休病假时起,在一年内的任何时间累计不超过180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企业按工龄长短分别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70~95%的病假工资,超过180天的,从超过之日起,改发本人标准工资60~80%疾病救济费。3、对获得全国或省市劳模、先进生产者称号的病休职工,短期病休期间工资照发;长期病休期间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5%。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包括建国前享受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不分病假期长短,停止医疗期间,标准工资照发。三、劳动合同制职工在职期间,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应按青政发[17]156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支付办法按本规定执行。四、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医务劳动鉴定管理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对长病休职工、因工负伤职工定期检查,严格鉴定,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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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5:3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