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哪些? |
释义 | 1.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4.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诉讼人。 5.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8.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9.在因连带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中的一部分如果是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在开庭前直接通知其参加诉讼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进行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对于一个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判决是不会影响其他的共同诉讼的效益的,因为各自独立。 一、共同诉讼人之权利义务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根据共同诉讼成立的不同条件,可以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两种。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有共同的诉讼标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判决的诉讼。如共同共有财产所有人因析产引起争议的诉讼,有共同致害人的损害赔偿诉讼等。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共同诉讼人必须一同起诉或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时,应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迫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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