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厦门市拆迁安置人口认定详解 |
释义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的通知》的主旨是根据相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以规范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 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拆迁农村住宅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府〔2007〕10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人口认定与住宅面积计算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8〕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拓展延伸 厦门市拆迁政策及安置方案解析 《厦门市拆迁政策及安置方案解析》是对厦门市拆迁政策和安置方案进行详尽解读的文章。厦门市作为一个发展迅速的城市,拆迁工作频繁进行。本文通过对厦门市拆迁政策的梳理和分析,解释了拆迁的法律依据、程序和要求,同时深入探讨了拆迁后的安置方案,包括安置地选择、补偿标准、安置补助等内容。通过本文的解析,读者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厦门市拆迁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拆迁安置人口的权益。 结语 本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而制定的。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拆迁安置人口的权益。同时,《厦门市拆迁政策及安置方案解析》对厦门市拆迁政策和安置方案进行了详尽解读,为相关人员提供了全面的参考和指导,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拆迁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通过本文的解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安置方案的合理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九条 城市、县、镇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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