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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应当如何正式适用竞业限制协议,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呢?
释义
    公司可以参照以下方法正式适用竞业限制协议:1、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是用人单位的法定权利之一,任何知晓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在未获得用人单位同意前,都不应当向外泄漏商业秘密。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受时间、地域和范围的限制,且不以用人单位支付保密费为前提和对价。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有关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员工则无需承担保密义务。2、企业应当对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企业的商业秘密属于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有时甚至属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是商业秘密在法律意义上需要具备三类,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企业不能仅仅以签署保密协议作为采取保密措施的唯一方式,而是需要采取更加具体有效的保密措施,才能更好地认定及保护商业秘密。3、企业应当与特定岗位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应负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企业不应不加区分与全部员工签署,而对于签署三类人员的认定,一般可以从劳动合同、公司管理制度、岗位设置权限、经营管理权限等方面进行判断;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根据该员工在企业内能否接触到企业核心商业机密、技术来判断。风险提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上述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供应商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吗?
    如供应商信息包含了客户的名称、地址、电子邮件,及客户的交易习惯、付款方式、购买产品的意向以及客户的特殊需求等深度信息,具有价值性,应当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公司的供应商信息,属于公司的货源信息,同样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因为供应商必然希望拓宽销路,其在向被侵权方供货的同时也可以向侵权方供货,而轻易认定供应商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容易产生垄断货源的后果,不利于市场的充分竞争。因此,实践中法院在认定供应商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时十分慎重。风险提示: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身供应渠道信息:1、建立供应商库,且明确分级查阅权限;公司在维护自身供应商及供应渠道时,应当建立供应商库,将供应商供应的商品内容信息、联系人、联系方式、产品价格、供货周期、供货方式、结算方式等具体的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并且将该供应商库交由统一的部门来管理,并且设置分级查阅权限。2、留存供应商历史交易记录,往来流水;作为商业秘密的供应商信息,一般应区别于供应商对外宣传推广的可以被公众获知的信息内容,应当包括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供应商特殊情形,如供货周期,供货方式,货品类别,以满足不同客户需求而选择不同供应商的标准。因此应当注意留存与供应商的历史交易记录及往来流水,以证明供应商信息及供应商渠道对公司的商业价值性。3、公司内部建立有效保密措施。为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应当针对性的采取保密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的;通过培训、规章制度、书面告知等方式,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员工提出保密要求;以标记、分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进行区分和管理的;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网络设备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
    如何保护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1、订立保密协议。2、从保密主体来看,特许经营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特许人与员工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②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③特许人与合作机构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④被特许人与其员工之间签订的保密协议。3、保密条款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①许可使用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②保密的期间,一般约定为特许经营期间以及特许经营结束后的一定期间内;③保密的形式一般约定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人泄露双方约定的商业秘密;④被特许人必须要求其雇员承担与其相同的保密义务;⑤“回授条款”,即约定被特许人将其在特许经营业务中所获得的技术秘密回授给特许人。也就是说,被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如对特许人的技术秘密进行发展或改进的应当转让给特许人,或许可特许人或者其他被特许人对所生的技术秘密享有非独占的使用权。⑥约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一般是约定违约金,可针对具体情形分别约定,也可以约定统一性的违约责任条款。
    公司未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能否导致竞业限制无效?
    用人单位超过三个月不支付补偿金,劳动者可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离职后,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基于竞业限制协议所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风险提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协议具有相对性,能否当然的转移至关联公司?
    竞业限制协议具有相对性,不能当然的转移至关联公司。实践中,关联公司之间常常存在因业务发展、组织架构的调整、岗位轮动等因素,安排劳动者在关联企业之间变动劳动关系,人事在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的时候,容易因疏忽或错误认知而忽略重新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对此,劳动者在最后一家企业离职后,出现同业竞争的行为时,最后一家的原用人单位容易陷入被动局面,理由主要在于:关联公司之间,一般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若仅有一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则该竞业限制协议也仅在订立合同双方间具备约束力,不宜任意扩大合同的主体范围,未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无权依据关联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风险提示:尽管目前司法实践对于关联公司之间的效力问题倾向于否定的态度,但是对于有签署竞业限制条款的前一家用人单位仍可追责,只不过需注意应在竞业约定期限内及是否超过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的金额。
    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有哪些?
    我国很多法律对于商业秘密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以及《反不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或者是解除或者是终止劳动合同之后的一段期限内,不得利用企业(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个人牟利的相关活动。2、如果不是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或企业允诺前,不可以擅自披露,或者是使用或者是允许他人进行使用,其所掌握相关的企业商业秘密进行牟利。风险提示: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帮助侵权: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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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4: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