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三次交通事故鉴定能否实现? |
释义 | 交通事故双方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将审查符合条件的重新鉴定请求,并采信重新鉴定结论。但重新鉴定应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且申请不能无限制。无限制申请重新鉴定违背司法精神,浪费时间和资源。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七条。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其他方法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做了二次伤残鉴定,对方不服,法院不会支持。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肇事方对受害者第一次伤残鉴定结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重新鉴定条件的,准许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一般由双方协商选定鉴定机构,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应当采信重新鉴定结论。但鉴定不能无限制申请,重新鉴定结论是在双方共同选定的机构进行鉴定,具有可信性。并且无限制申请重新鉴定明显有违司法精神,拖延时间,浪费司法资源。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拓展延伸 第三次交通事故鉴定的可行性与挑战 第三次交通事故鉴定的可行性与挑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在进行第三次交通事故鉴定时,我们需要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首先,可行性方面,我们需要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以便为相关方提供公正的判断和依据。其次,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鉴定机制和标准,确保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然而,同时也面临着挑战。例如,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人为主观因素,可能会导致结果的偏见和不公正。此外,鉴定所需的时间和资源也是一个挑战,需要充分的人力和财力支持。因此,我们需要在推进第三次交通事故鉴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些可行性和挑战因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公正性。 结语 交通事故双方对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重新鉴定需满足特定条件,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结论具有可信性,但无限制申请明显违背司法精神,浪费资源。对于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通过补充鉴定等方式解决。第三次交通事故鉴定的可行性与挑战需要综合考虑,确保科学准确、公正判断。建立完善的鉴定机制和标准,并克服人为主观因素、时间和资源等挑战。确保鉴定工作顺利进行,结果公正可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四十二条 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送达尸体处理通知书的同时,告知受害人亲属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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