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没有约定交付期限时可以按以下方式确定交付期限:1、如果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就此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交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也无法按照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出卖人可以随时履行交付义务,买受人也可随时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但都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