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人民陪审员在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时,同审判员一样,负有审判职责,因此,应属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所说的“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 2、客观上也存在着人民陪审员徇私枉法的可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样, 在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人民陪审员占多数的情况下,如果人民陪审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导致在合议庭的评议中作出枉法裁判是完全有可能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