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何办理,是必须的吗? |
释义 | 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虽非必须,但建议办理。办理方式为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后签离职单,按公司流程办理,单位出具解除证明。证明内容无严格限制,需清晰表达。解除证明书范本应包括员工信息和解除原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并提供证明。用人单位应出具解除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支付经济补偿,并保存劳动合同文本两年备查。解除证明书必须是原件且只有一份,复印件无效。新单位有时要求提供证明以避免法律纠纷。 法律分析 一、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何办理,是必须的吗?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虽然不是必须的,但是最好还是办理一份,办理的方式为: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签离职单;按照公司的离职交接流程办理;办理妥当后原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内容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只需要将事情表达清楚即可。 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范本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身份证号,年月参加工作,年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请选择如下其中一项打“√”): 1、协商一致解除(由用人单位提出) 2、协商一致解除(由个人提出) 3、劳动者单方解除 4、劳动者试用期内解除 5、用人单位裁员 6、因用人单位违法,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 7、因劳动者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 8、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单位决定从年月日起与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该同志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元人民币,工资发至年月份,特此证明。员工签名:年月日用人单位(盖章)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虽然不是强制必要的,但是新单位有些会要求提供,以证明劳动者与原单位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以避免法律纠纷问题的出现。 需要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必须是原件有效,并且只有一份,由劳动者保管,复印件形式是不生效的。 结语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虽非必须,但建议办理。办理方式: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后,签离职单,按离职交接流程办理,单位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内容无严格限制,需清晰表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应包括劳动者信息、解除原因、经济补偿等,并由劳动者保管。注意,证明必须是原件有效,复印件无效。证明对新单位可能有要求,避免法律纠纷。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证明,并办理相关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五条 【劳务派遣中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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