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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学生打老师怎么投诉?
释义
    教师体罚学生可以到当地教育局的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老师打学生脸怎么处理?
    老师打学生脸怎样处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老师殴打、体罚学生的,情节较轻的,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2、老师殴打、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除由学校或者教育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外,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3、老师殴打、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老师给学生补课是否违法?
    老师补课违法。
    教育局明确规定,在职教师不能在假期私自对学生补课,也就是说不能暑假办补习班。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小学校,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消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职中小学教师,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相应的行政处分。
    老师让学生罚站,算体罚学生吗?
    罚站算体罚。
    体罚,指对未成年人身体进行错误的责罚,特别是造成身体上的疼痛,具体可以表现为打屁股、打手心、罚站、罚跪等。
    体罚的危害有:
    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的发育期,体罚容易造成身体器官损伤;
    2、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
    3、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老师如何体罚学生可以举报,老师体罚学生能举报吗
    老师只要实施了体罚学生的行为,学生或者家长就可以举报,不需要达到什么程度。学生及家长就可以向教育局等部门进行举报,如果老师的体罚行为给学生造成严重损害构成犯罪的,则由警方负责处理。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师体罚学生违法吗
    老师体罚学生违法,具体如下:
    1、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老师体罚学生的,那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会责令其改正。
    (2)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会被进行处分。
    (3)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侮辱人格行为的,那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处分。
    2、禁止校外托管机构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如有违反,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老师体罚学生学生的处理方法为:
    1、老师体罚学生学生应该向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投诉老师的行为,学校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2、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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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