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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程序是什么
释义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7、介绍审判人员。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9、宣告庭审的阶段。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2、当事人陈述。
    3、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4)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5、当庭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8、发问和答问。
    9、其他事项的调查。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3、互相辩论。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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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5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