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如发现有记者到庭采访,应当确认其是否办理审批手续。如未经批准,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摄影;但应当允许记者作为旁听人员参加旁听和记录。 2、宣布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3、法官入庭和报告庭审前准备情况。 4、核对确认诉讼参加人的身份。 5、宣布开庭。 审判长先敲击法槌,然后庄严宣布:……人民法院现在开庭! 6、宣告案名、案由、审理程序和方式。 7、介绍审判人员。 审判长宣告: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的名单已告知各方当事人。然后具体介绍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并说明其基本职务情况。 8、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并征询申请回避意见。 9、宣告庭审的阶段。 10、诉讼指导。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要求法庭对诉讼权利义务、诉讼风险和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予以释明。法庭也可以对诉讼能力比较低的当事人给予适当诉讼指导,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公平。 二、法庭调查 1、宣布法庭调查。 2、当事人陈述。 3、归纳小结。 主持人宣布: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案件的其他诉讼材料,法庭归纳小结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案的诉讼请求是:……。 (2)当事人没有争议事实有:……。 (3)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有:……。 在确认之前,主持人可以经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无异后予以确认。 (4)法庭进一步调查的范围如下……。 法庭调查的范围确定后,法庭还宣布: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应当围绕法庭确定的范围进行。 4、当庭举证。 5、当庭质证。 6、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以及专家出庭作证。 7、当庭认证。 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后,合议庭当庭或者休庭进行评议,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并做出认证结论。能够当庭宣布认证结论的应当当庭宣布;不能当庭宣布的,在下次开庭时或者宣判时宣布。不能当庭认证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说明。 8、发问和答问。 9、其他事项的调查。 10、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和其他事实需要调查后,主持人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三、法庭辩论 1、宣布法庭辩论。 主持人说明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分为对等辩论和互相辩论。 2、对等辩论。 3、互相辩论。 4、法庭调查阶段的回转。 5、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辩论意见陈述完毕后,主持人即可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四、当事人最后陈述。 主持人宣布:现在,由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随即指示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作最后陈述。 合议庭成员应当认真、耐心听取当事人陈述,一般不宜打断当事人的发言。但其陈述过于臃长,法庭应当予以引导;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简单重复多次的,或者陈述的内容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的,法庭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制止。 五、法庭调解 1、宣布法庭调解。 2、询问当事人调解的意愿。 3、组织调解。 经确认各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的,主持人宣布:现由法庭组织调解。 调解成功后,审判长宣布闭庭。 4、终结调解。 调解不成,主持人宣布:法庭调解结束。 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没有进一步调解必要或可能的,应当休庭评议,及时作出判决。 六、休庭、评议和宣判 1、宣布休庭。 审判长先宣布:现在休庭,然后敲击法槌。 宣布休庭后应告知当事人复庭的时间;如果决定不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宣判的时间或者交待: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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