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五险的产假是多少 |
释义 | 根据提供的段落,我们可以得知该段文字主要介绍了产假的相关规定。首先,对于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其次,对于怀孕三个月以下,药物流产或吸宫术(负压吸引术)人工流产的14天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钳刮术人工流产的21天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30天产假。因此,该段文字总结了不同情况下产假的天数规定。 法律分析 ①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此条强调了自然流产和宫外孕这种不可抗力)②怀孕三个月以下,药物流产或吸宫术(负压吸引术)人工流产的14天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钳刮术人工流产的21天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30天产假。 拓展延伸 不同情况下产假天数不同吗?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者予以辞退。同时,在孕期和产期,女职工享有产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在不同情况下,产假天数是会有所不同的。 结语 根据上述规定,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怀孕三个月以下,药物流产或吸宫术(负压吸引术)人工流产的14天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下,钳刮术人工流产的21天产假;怀孕三个月以上,30天产假。因此,对于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30天产假;对于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45天产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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