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结婚一般需要三种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本人的户口本; 2、本人的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想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一般都需要亲自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结婚登记申请。只要双方当事人都满足结婚的条件,那么婚姻登记机关就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手续后,也就是夫妻双方当事人确立婚姻关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那么就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办理完结婚登记手续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