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的机构及其生产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
释义 |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驶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选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选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资金使用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方案;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协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 12、修改公司章程。 风险提示: 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权在董事会,当董事会或董事长不履行法定职责时,为了避免公司运营遭受影响,损害股东权益,应当在章程中赋予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在特殊情况下有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可做如下规定: 如果董事会违反本章程规定,拒绝召集股东会,或不履行职责时,持有公司10%(比例可以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酌定)以上的股东,享有不通过董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参加会议的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议表决,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根据各股东在公司发展中提供出资或其他资源的重要性的差异,特确定以下表决权的行使根据:股东a享有______%的表决权,股东b享有______%的表决权。一般决议事项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五条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八条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由出资多的股东指定人选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产生,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十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题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三十一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经理任期三年;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实施公司年度经营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出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出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出资多的一方股东指派人选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维护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不超过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权。 风险提示: 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的董事执行职务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权益,造成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但具体救济途径没有规定。为了完善救济途径,可在章程中做如下规定: 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因无故不履行职务、擅自离职,侵犯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且公司怠于起诉时,任何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因诉讼而发生的实际支出,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纪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监事可对执行董事做出的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理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国家公务员;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因犯有贪污、受贿、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人; 4、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5、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人; 6、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人; 7、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职务的。 一、法人不同意如何变更法人 法人不同意可以通过协商或者通过强制变更的方式来变更法人,比如说召开股东大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是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如果对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已经通过合法的表决程序,而现任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变更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公司法》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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