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就是超生的罚款,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 2、在降低生育成本方面,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父母育儿假试点,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 3、结合下一步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4、地方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5、将致力于推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均衡布局,同时让父母不再为校外培训、学区房等问题而忧虑,整体的目标是明确而正向的。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