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确权申请书 |
释义 |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前,农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拆迁、改建或者改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根据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 2、自1982年2月《乡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直到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农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超出部分按照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建房用地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根据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4、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 5、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经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确定。 6、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7、根据确认规定,确定的宅基地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可以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中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当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建时,使用权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超出部分返还集体。 8、华侨原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 9、闲置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土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并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家庭人口、原有房屋间数面积、申请建房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后无异议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批准结果由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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