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机动车变更登记不能说是过户,其二者还是有区别的,车辆变更登记是变更车辆登记的信息,车辆的所有权未转移,车辆过户是将车辆的所有权属,变更为其他人的行为。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机动车牌照过户材料 个人对个人: 1、卖方个人身份证原件(需复印) 2、买方个人身份证原件(需复印) 3、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可以是复印件) 4、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需复印) 5、车辆行驶证原件(需复印) 6、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个人对单位: 1、卖方个人身份证原件(需复印) 2、买方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原件,法人代码证书须在年审有效期内(需复印) 3、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可以是复印件) 4、过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需复印) 5、车辆行驶证原件(需复印) 6、北京市旧机动车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