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所谓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是指收养人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素质、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所谓医学上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三十周岁; 5、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无法发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人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