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第一步:去公安局的户籍登记处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在这之前要准备齐全证件,所有证件的信息必须一致,不得有涂改,有涂改的必须要出具证明,准备的证件有: 1.物业开的入住证明原件; 2.派出所开的门牌号证明原件; 3.房管局打印的产权档案摘要原件; 4.最近6个月银行按揭缴款证明原件; 5.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按揭公证书(就是合同)原件 和 复印有还款账号、最后按手印的这两页; 7.户口本原件 和 复印迁移人的那一页,要同户主印在同一页; 8.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9.爱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10.两本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11.孩子出生证原件和复印件 12.在办证中心领取并填写《入户申请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