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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哪些?
释义
    物的瑕疵担保义务:1、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负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决定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被表述为质量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应当担保其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确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判断出卖人是否合同履行该项义务的前提。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容貌不能确定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应当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当具有的特定标准。2、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属于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反,因此,出卖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或者退货。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风险提示:担保的风险:1、被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信用风险。公司对外担保使得公司可能在被担保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成为连带债务人,因此,务必在进行担保时对被担保人的还债能力与信用等级做好评估。2、决策层面的风险,公司对外作担保,这对公司本身以及股东的利益都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在公司试图对外担保时,一定要通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从而避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什么是物的瑕疵担保
    瑕疵担保责任又称“担保责任”。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一般为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如出卖人、出租人、承揽人、寄存人等)承担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而非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为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特别的约定免除或限制法定担保责任,也可以特别的约定加重法定担保责任,但如债务人明知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对方,并为免除责任的约定,则其约定应当无效。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前者为担保移转的标的物上的权利无瑕疵的责任,后者为担保标的物质量上无瑕疵的责任。风险提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负担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由买卖合同的有偿性决定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被表述为质量担保义务,即出卖人应当担保其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确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判断出卖人是否合同履行该项义务的前提。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容貌不能确定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应当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当具有的特定标准。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属于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反,因此,出卖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我国民法典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风险提示:确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是判断出卖人是否合同履行该项义务的前提。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容貌不能确定的,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应当具有同种物的通常标准或者为了实现合同目的该物应当具有的特定标准。
    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有哪些
    瑕疵出资指出资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不包括根本未出资和履行出资义务后的抽逃出资行为。资本瑕疵的民事责任,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维护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各国立法对股东和公司的发起人规定了严格的出资责任,包括股东出资违约责任和资本充实责任。我国公司法亦相应规定了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和差额填补责任。因股东瑕疵出资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足,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表现为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出资违约的股东赔偿因未缴付或未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设立瑕疵的后果有哪些
    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可以看出,根据第28条规定,公司并不因为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而无效,只要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法人人格,则即使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本,公司仍然有效设立,公司债权人、股东或其他人员不得以公司在设立时不具备最低注册资本为由而主张公司设立无效。但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根据第28条来承担资本的补充责任。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应该注意程序和法律规定要件的完备,加强审查,减少瑕疵情况的出现。我国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瑕疵的法律后果规定较为模煳,但是根据意思自治精神,在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公司设立存在瑕疵但是不违反公序良俗,应该认为公司设立有效。
    隐名股东的出资瑕疵有哪些
    1、不适当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行为。如公司成立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段时间后才将货币缴付给公司;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半年内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用货币代替出资或以货币出资的用实物等其他财产代替出资等。2、虚假出资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的行为。如银行等金融机构与股东恶意串通,在股东未提供任何货币、实物等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虚假的资金信用证明,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机器设备、房屋等作价出资,导致在公司成立后,不能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以实物出资,而公司成立后,根本未将实物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等。
    
     该内容由 陈龙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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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2:38: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