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3、根据规定,公司的拒绝应当有合理根据,否则股东可诉请法院审理。风险提示:作为小股东如何规避相应的风险:1、谨慎选择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股东,聘请专业律师写好股东合作协议或章程,明确约定小股东的权利及解散公司的事项;2、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中规定公司或控股股东有按期向公司所有股东提交财务报表的义务,并明确约定每位股东的知情权行使条件及公司的配合义务;3、密切关注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定期行使股东知情权,必要时委托专业的律师、会计师查阅财务账册;4、如公司无法持续经营或出现公司章程、股东合作协议约定情形时,主动启动解散、清算程序;5、要设法掌控、保管好公司的财务账册、主要资产和重要文件,无法掌握时,及时通知公司及股东履行清算义务,移交、保管财务账册,履行作为小股东的应尽的义务。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