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时,经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可以裁定予以处理,但应当告知权利受让人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理农村房屋涉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原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 第二十六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裁定将被执行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经评估作价后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应当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