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的法院主要包括了两个:一个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一个是合同侵权地所在的人民法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为履约内容的合同,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所以,在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和加工承揽方所在地。 律师建议在订立加工承揽合同时,应当对加工质量、原材料提供及风险负担、交货方式等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一、加工承揽合同有印花税吗? 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 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之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中,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金额的,该等原材料金额可不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但前述文件仅规定“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并未规定加工单位自行提供的辅助材料亦可以作为“购销合同”计税。故,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金额,应并入“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