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强制医疗的救济程序 |
释义 | 1、申请复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同时,强制医疗的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上一级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复议的案件进行审理,并在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分为3种: ①维持原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②撤销原决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③撤销原决定,发回重审,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对于检察院同时提起抗诉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一并处理。 2、申请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强制医疗机构在进行定期诊断评估后,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人,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此外,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而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相关申请的主体亦是决定强制医疗的法院。 法律要求强制医疗机构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并完善相应的诊断评估报告。法院受理解除申请时,以是否附有对被强制医疗的人的诊断评估报告作为必要条件。 ①申请主体为强制医疗机构时,未附诊断评估报告的,法院应当要求其提供。 ②申请主体为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时,强制医疗机构未提供诊断评估报告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法院可以在必要时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鉴定。 法院受理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对被强制医疗的人是否仍具有人身危险性、是否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事实进行审查,并在1个月内作出解除或者继续强制医疗的决定。 在刑法理论中,强制医疗是限制精神病人人身自由,治疗其精神疾病,以达到社会防卫,恢复精神病人健康的一种保障措施 ,强制医疗不是惩罚性的,对精神病人的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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