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征收房产税情况包括: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5、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以下情况可免征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6、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征收范围: 1、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不包括农村)的房屋; 2、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菜窖、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房产税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