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的大病保险包括哪些病? |
释义 | 我国大病保险范围尚未统一界定,但包括恶性肿瘤、脑中风后遗症、器官移植等25种疾病。大病保险不包括职业病、交通事故伤害等特定情况,认定需由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准确判断,以避免误认。 法律分析 一、我国的大病保险包括哪些病? 目前我国对“大病医保”的“大病”范畴尚未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按照此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共明确了25种大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二、大病医保范围不包括哪些 1、没有经过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2、由于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工伤旧病复发的; 3、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4、由于自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伤害的; 5、由于责任事故而导致食物中毒的; 6、由于自身自杀造成治疗的(精神病发作除外); 7、由于医疗事故而致伤害的; 8、依据国家及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由自身支付的。 我国的法律上对大病保险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大病保险的认定应当由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合法的认定,因为大病保险中规定的项目在很多条件下与非大病保险的项目有非常多的相似性,因此对大病保险的认定应当需要非常准确,避免出现对大病保险认定有误的情况。 结语 我国的大病保险范围目前尚未有明确、统一的界定。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疾病定义,共明确了25种大病,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等。然而,大病医保范围不包括一些情况,如非定点医院就诊、自身违反法律法规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大病保险的认定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准确合法的认定,以避免认定错误的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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